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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303执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谷野与被申请人谭昌伟民间借��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朝阳市龙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朝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谷野,谭昌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朝阳市龙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1303执1号申请执行人:谷野,男,1967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个体,住朝阳市龙城区。被执行人:谭昌伟,男,1969年1月11日出生,汉族,干部,住朝阳市双塔区。申请执行人谷野与被执行人谭昌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6)辽1303民初132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判决被执行人应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申��人100000元、案件受理费及诉讼保全费1595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谭昌伟已向申请人谷野还款15800元。经本院通知,申请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据及线索。鉴于本案执行程序已无法进行的实际情况,经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案件终结后,如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其他财产线索经查证属实,可重新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辽1303执1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孙宏旭执行员  刘 利执行员  姜 恩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鹏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