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926民初19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卢伦辉与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伦辉,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26民初1930号原告:卢伦辉,男,1988年5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范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清飞,河南濮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永和国际广场17层C区。负责人:樊皓,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温海松,男,1992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工,住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原告卢伦辉与被告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伦辉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卢伦辉负担。审 判 长 刘树峰审 判 员 马文慧人民陪审员 杜庆忠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于 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