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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703民初36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张靖与翟迎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靖,翟迎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03民初368号原告张靖,女,汉族,1985年10月10日出生,住河南省,被告翟迎辉,男,汉族,1976年10月31日出生,住新乡市,本院在受理原告张靖诉被告翟迎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靖撤回起诉。诉讼费1150元,由原告张靖承担。审判员  李新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马翊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