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703民初36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张靖与翟迎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靖,翟迎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03民初368号原告张靖,女,汉族,1985年10月10日出生,住河南省,被告翟迎辉,男,汉族,1976年10月31日出生,住新乡市,本院在受理原告张靖诉被告翟迎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靖撤回起诉。诉讼费1150元,由原告张靖承担。审判员 李新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马翊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