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30执恢2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克东县支行与李志、周艳梅、彭桂权、周艳芬、徐道义、彭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克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克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克东县支行,李志,周艳梅,彭桂权,周艳芬,徐道义,彭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克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30执恢2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克东县支行,住所地黑龙江省克东县。法定代表人:贺晶,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李和文,该行职工。被执行人:李志,男,1963年3月16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克东县。被执行人:周艳梅,女,1963年11月21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克东县。被执行人:彭桂权,男,1964年8月29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克东县。被执行人:周艳芬,女,1966年8月19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克东县。被执行人:徐道义,男,1984年6月18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克东县。被执行人:彭飞,女,1987年8月9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克东县。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克东县支行与李志、周艳梅、彭桂权、周艳芬、徐道义、彭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吕 巍审判员 杨 军审判员 汤德忠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 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