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0303刑初2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黄声满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声满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303刑初222号公诉机关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声满,男,1978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初中,企业工作人员,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住蚌山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蚌埠市公安局决定,于2017年4月26日被取保候审。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检察院以蚌山检刑诉(2017)2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声满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于有立功证据需要退查,本院依法决定由简易程序转化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于2017年6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谢爱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声满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4月21日20时36分左右,黄声满驾驶皖C×××××号牌黑色奔驰牌小型普通客车沿红旗四路由西向东行驶至红旗四路工农路路段时,因涉嫌酒后驾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现场呼气酒精检测,其酒精含量为213mg/100ml,超过醉酒驾驶标准,随后民警将黄声满带至蚌埠市第二人民医院对其进行抽血备检。2017年4月22日经安徽天平司法鉴定所检验,出具皖天司醇检字(2017)第370号鉴定报告,确认黄声满血样乙醇含量为169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为证明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人当庭宣读和出示了书证、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声满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惩处。被告人黄声满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但其辩称具有立功表现。经审理查明:2017年4月21日20时36分左右,黄声满驾驶皖C×××××号牌黑色奔驰牌小型普通客车沿红旗四路由西向东行驶至红旗四路工农路路段时,因涉嫌酒后驾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现场呼气酒精检测,其酒精含量为213mg/100ml,超过醉酒驾驶标准,随后民警将黄声满带至蚌埠市第二人民医院对其进行抽血备检。2017年4月22日经安徽天平司法鉴定所检验,出具皖天司醇检字(2017)第370号鉴定报告,确认黄声满血样乙醇含量为169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另查明:黄声满于2017年6月3日18时44分向110电话举报:网上在逃犯沈某现在官塘镇政府东口一汗蒸房内。110指挥中心接报后指令官塘派出所前去抓捕。所长王战即赶到指令地点,在汗蒸房南口五十米处一烟酒店内将沈某抓获。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1、户籍信息、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被告人黄声满的出生日期等事实,黄声满具有刑事责任能力。2接处警情况登记表、受案登记表、查获经过、查获现场照片现场查获及取证过程视听资料证明:被告人黄声满系公安机关在例行检查时被查获并予以立案处理。3、驾驶证、驾驶证信息、皖C×××××车辆信息及查询结果、车辆照片证明:被告人黄声满驾驶车辆状况及其具有驾驶资格。4、人身安全检查笔录、血样提取登记表、血样照片、证明:被告人黄声满驾车被查获时身体状况及现场抽取血液进行检测的事实。5、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单证明:黄声满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213mg/l00ml。6、鉴定聘请书、安徽天平司法鉴定所关于黄声满的血样乙醇检验报告、鉴定意见通知书、鉴定意见告知书、司法鉴定许可证、司法鉴定人执业证证明:鉴定机构、鉴定人员资质及经安徽天平司法鉴定所检验被告人黄声满的全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69mg/100ml。7、凤阳县公安局抓获及经过、凤阳县公安局指挥中心110接处警情况登记表、凤阳县公安局官塘派出所的情况说明、蚌埠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二大队的情况说明证明:黄声满向凤阳县公安局举报网上在逃犯沈某致其被抓获的立功表现情况。8、证人张某的证言证明:2017年4月21日晚上19点多,其和黄声满等一共四人,在第一人民医院附近的大排档吃的饭喝的酒,排挡名字其想不起来了。喝的是古井牌白酒,黄声满喝了二三两白酒。吃完饭喝完酒其和黄声满一起离开大排档。9、被告人黄声满的供述和辩解证明:2017年4月21日晚上19点多,其和张某等一共四人,在第一人民医院附近的大排档吃的饭喝的酒,大排挡名字想不起来了。喝的是古井牌白酒,其喝了二两多白酒。吃完饭喝完酒其驾驶车牌是CH2136的梅赛德斯-奔驰牌小型普通客车离开的饭店。当晚20点36分左右,当其驾车沿红旗四路由西向东行驶至红旗四路工农路与朝阳路路段时,因涉嫌醉酒后驾驶小型普通客车的违法行为,被执勤交警当场查到。经现场呼气酒精检测,其酒精含量为213/100ml,交警告诉其涉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并开具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执勤交警把其带到蚌埠市第二人民医院抽取了血样。其血液酒精含量检测值是169/100ml。本院认为:被告人黄声满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黄声满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声满提出其具有立功表现的辩解意见。经查,被告人黄声满确实有向凤阳县110指挥中心举报网上在逃犯沈某的行为,且沈某已经被抓获并获刑,符合刑法意义上的立功构成要件,故被告人黄声满的辩解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八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声满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常艳芳审 判 员  郭德峰人民陪审员  赵 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阚文婕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八条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四十四条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