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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502执恢8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9-19

案件名称

温华周、陈平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温华周,陈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502执恢85号申请执行人温华周,男,1969年12月29日出生,住所地南昌市青云谱区。被执行人陈平,男,汉族,1982年5月19日出生,住所地渝水区。温华周申请陈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年渝民初字第01806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温华周于2017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执行。若中止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爱裕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洪家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