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26执18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于婷婷与杨鹏宇婚姻家庭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婷婷,杨鹏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巴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26执188号申请执行人于婷婷,女,汉族,农民,身份证号码230126198911121646,住巴彦县西集镇。被执行人杨鹏宇,男,汉族,农民,居民身份证号码23212619900701163X,住巴彦县西集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巴民一初字第1412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受理申请执行人于婷婷与被执行人杨鹏宇婚姻家庭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杨鹏宇自动履行了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1)巴民一初字第141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忠杰执行员 孙彦龙执行员 唐林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卢思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