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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26执18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于婷婷与杨鹏宇婚姻家庭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婷婷,杨鹏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巴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26执188号申请执行人于婷婷,女,汉族,农民,身份证号码230126198911121646,住巴彦县西集镇。被执行人杨鹏宇,男,汉族,农民,居民身份证号码23212619900701163X,住巴彦县西集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巴民一初字第1412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受理申请执行人于婷婷与被执行人杨鹏宇婚姻家庭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杨鹏宇自动履行了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1)巴民一初字第141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忠杰执行员  孙彦龙执行员  唐林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卢思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