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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224执恢20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白刘生申请执行李海超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卢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卢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刘生,李海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卢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224执恢204号申请执行人白刘生,男,1966年1月11日生。被执行人李海超,男,1968年12月2日生。本院受理白刘生申请执行李海超合同一案,卢氏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卢民一初字第12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李海超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现查明被执行人李海超在金融机构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李海超在工行河南省三门峡市卢氏支行171302200110350471账号内的存款12000元,至“卢氏县人民法院执行标的款”账户(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卢氏县支行营业部;账号:183101040008521)。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段宇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郝成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