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1025执80-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王顺平与何学书、何伟、陕西振豪伟业工贸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镇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顺平,何学书,何伟,陕西振豪伟业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镇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1025执80-2号申请执行人王顺平,男,1960年9月26日生,汉族,住陕西省镇安县永乐街道办事南新街**号,居民。被执行人何学书,男,1963年4月12日生,汉族,住陕西省镇安县永乐街道办事处永安路**号,居民。被执行人何伟,男,1986年4月1日生,汉族,住陕西省镇安县青槐社区山水人家小区*号。居民。被执行人陕西振豪伟业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伟,系公司总经理。公司住所:西安市高新区科技路**号新科大厦*幢。申请执行人王顺平与被执行人何学书、何伟、陕西振豪伟业工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陕西省镇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陕1025民初17号民事调解书已生效,调解内容为:一、被告何学书、何伟、陕西振豪伟业工贸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30日前向原告清偿2012年6月1日的借款本金400000.00元并按月利息20‰负担利息。二、三被告于2016年5月31日前清偿原告借款(原告在镇安县佳耀泰小额信贷有限公司的借款)本金410000.00元及并按月利息20‰负担利息。三、三被告对上述借款本息互负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6900.00元由被告何学书负担。因被执行人何学书、何伟、陕西振豪伟业工贸有限公司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王顺平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何学书自觉偿还申请执行人王顺平欠款100000.00元;剩余借款本金申请执行人王顺平与被执行人何学书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后,申请执行人王顺平向本院提交申请,请求撤回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4)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一款、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陕西省镇安县人民法院(2016)陕1025民初17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永明审判员 陈怀军审判员 姜 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阮国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