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711民初39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史旭东与被告杨敬、富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锦州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锦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旭东,杨敬,富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锦州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711民初397号原告:史旭东,男,1975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锦州市凌河区。诉讼代理人:姚剑,古塔区天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敬,女,1991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锦州市古塔区。诉讼代理人:胡淼,单位推荐。被告:富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锦州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锦州市松山新区。负责人:陈贵军,公司经理。诉讼代理人:朱旭,公司职员。原告史旭东与被告杨敬、富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锦州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原告史旭东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史旭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史旭东负担。审 判 长 宫 敏审 判 员 蒋玉娇人民陪审员 李 姣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魏羽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