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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702执190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张超与刘玉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超,刘玉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702执1904号申请执行人:张超,男,汉族,1983年8月26日生,住赣州市章贡区。被执行人:刘玉海,男,汉族,1984年12月27日生,住址:赣州市经济开发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超与被执行人刘玉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已于2016年11月18日立案执行,案号为(2016)赣0702执1904号,执行依据为本院作出的(2016)赣0702民初2472号民事调解书,现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郭振明代理审判员  XXX代理审判员  张龙亭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曾 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