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324民初19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王荣武与蒋昌红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全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荣武,蒋昌红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324民初1912号原告王荣武,男,1962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西全州县。委托代理人唐向文,广西千里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蒋昌红,男,成年,汉族,农民,住全州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荣武诉被告蒋昌红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荣武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荣武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738元,本院予以免交。审判员 刘文萍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 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