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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881财保3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邹某与黄某诉前保全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钟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钟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邹某,黄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881财保36号申请人:邹某被申请人:黄某申请人邹某与被申请人黄某诉前保全一案,申请人邹某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黄某在中国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湖北钟祥农商行、汉口银行、湖北银行的存款130666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邹某为了维护其合法权益,向本院申请诉前保全,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提供的担保为有效担保,其保全申请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黄某在中国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湖北钟祥农商行、汉口银行、湖北银行的存款130666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二、对申请人邹某提供担保的存款130666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案件申请费1173元,由申请人邹某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邓 鸽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玲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