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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03民初189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阮学政与大连盛世年华大酒店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阮学政,大连盛世年华大酒店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辽0203民初1891号原告阮学政被告大连盛世年华大酒店,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宏济街57号。法定代表人谢良。委托代理人贾英杰委托代理人李霞原告阮学政与被告大连盛世年华大酒店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6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阮学政,被告大连盛世年华大酒店的委托代理人贾英杰、李霞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于2015年8月21日到被告处从事后厨工作,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自2015年9月1日至2016年8月31日止,约定月工资2200元,9月22日被告以对外承包为由,与原告解除劳动合同。2016年1月1日原、被告再次签订劳动合同,期限至2017年1月1日止。5月1日,被告将酒店经营对外承包,但行政管理仍由其负责,并据此与原告解除劳动合同。承包人经营至2016年6月中旬,后又由酒店经营,期间原告一直在酒店工作,2016年7月1日正式退休。被告尚欠原告独生子女费、办理退休手续费、办理健康证费用,均未给付。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独生子女费2000元、办理退休手续费500元、办理健康证费用59.4元,合计2559.4元。被告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确实在被告处工作过,但被告不拖欠原告诉请中的费用。当时被告招用后厨,经365中心推荐,称原告家庭条件不好,剩余一年退休,被告为了照顾原告才特殊录用,相关费用已经跟原告协商好,上述诉请费用均包含在工资中按月发放,原告同意。原告在之前单位工作20余年,未申请要求独生子女费,在被告单位工作未满一年就要求该费用,且被告已经支付。故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原告于2015年8月21日到被告处从事后厨工作,双方签订劳动合同,期限自2015年9月1日至2016年8月31日止,约定月工资2200元,2015年9月22日解除劳动合同,2016年1月1日,原、被告再次签订劳动合同,期限至2017年1月1日止。2016年6月17日,被告协助原告办理退休手续,原告缴纳退休人员活动经费500元,6月20日取得退休证,被告在其退休证上加盖公章。另查,大劳发[2005]98号《关于对企业退休人员活动经费实行集中管理使用的通知》第二条规定,“在市内参加养老保险统筹的企业,办理退休人员手续时,按照每人每年50元标准,一次性向大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缴纳10年共计500元的活动经费”。2017年3月28日,原告因要求被告支付独生子女费2000元、办理退休手续费500元、办理健康证费用59.4元,向大连市西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仲裁委经审查认为原告请求不属于其受案范围,于2017年3月30日作出西劳人仲不字[2017]第020号不予受理通知书,决定不予受理。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大连市西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通知书、工作证明、社会保险费专用收据复印件、退休证以及双方当事人陈述笔录等证据材料在案为凭,这些证据材料已经双方当事人质证及本院审查,均予采信。本院认为,劳动者的合法劳动权益受法律保护。关于原告主张办理退休手续费一节,根据原告提交的工作证明以及双方庭审陈述,可以认定原、被告自2015年8月21日起建立劳动关系,被告认可因原告退休,双方劳动合同解除,由其与原告到社保办理的退休手续,并且在原告退休证加盖公章。被告主张办理退休活动经费已经通过工资形式向原告发放,并提供工资单为证,2016年1月工资明细显示被告向原告发放退休办理费补助597元,并认为退休活动经费应由企业自主决定、自愿选择是否承担。根据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履行为劳动者办理退休的义务,其中包括为退休人员缴纳退休活动经费,退休活动经费500元应在劳动者办理退休时由单位向大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缴纳,被告单位不可能提前预知应缴费用并发放在工资中,故被告主张本院不予采信,被告应支付原告办理退休手续费500元。关于原告主张被告支付办理健康证费用一节,仅提供健康证复印件,未能提供具体缴费单据加以证明,本院不予采信。关于独生子女费一节,因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受理范围,故本院不予处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大连盛世年华大酒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阮学政办理退休手续费500元。二、驳回原告阮学政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大连盛世年华大酒店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期限两年。审 判 长  钟 茜人民陪审员  沈桂凤人民陪审员  曲绵枝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周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