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425执保2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永修县涂埠镇新城老蔡商行、九江市派拉蒙百货有限公司永修派拉蒙超市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永修县涂埠镇新城老蔡商行,九江市派拉蒙百货有限公司永修派拉蒙超市,九江市派拉蒙百货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西省永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425执保25号申请人:永修县涂埠镇新城老蔡商行,注册号:360425600144337,经营场所:江西省永修县创业园内2号厂房。经营者:曾梅珍,女,1979年12月4日出生,住江西省永修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毛京平,永修县永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九江市派拉蒙百货有限公司永修派拉蒙超市,住所:江西省永修县新城大道5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25322541440W。被申请人:九江市派拉蒙百货有限公司,住所:江西省九江市浔阳区庐山南路2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006126866645。法定代表人:李强。本院在审理永修县涂埠镇新城老蔡商行与九江市派拉蒙百货有限公司永修派拉蒙超市、九江市派拉蒙百货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永修县涂埠镇新城老蔡商行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九江市派拉蒙百货有限公司永修派拉蒙超市、九江市派拉蒙百货有限公司在相关银行的存款350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永修县涂埠镇新城老蔡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九江市派拉蒙百货有限公司永修派拉蒙超市、九江市派拉蒙百货有限公司在相关银行的存款350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财产。本裁定立送达后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詹恒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周 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