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521民初15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马鞍山市佳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当涂分公司与孙长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当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鞍山市佳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当涂分公司,孙长峰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521民初1530号原告:马鞍山市佳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当涂分公司,住所地当涂县姑孰镇东营北路1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217749500509。负责人:王绍保,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常小琴,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于燕弟,江苏首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长峰,男,1981年0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当涂县。原告马鞍山市佳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当涂分公司与被告孙长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2017年6月28日,原告马鞍山市佳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当涂分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鞍山市佳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当涂分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孙长峰的起诉,系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于法不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鞍山市佳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当涂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孙长峰负担。审判员 沈明海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吴胜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