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104民初517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刘计全与陈连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计全,陈连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104民初5171号原告:刘计全,男,1951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石家庄市桥西区,委托代理人:杨新建,河北中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冯彦力,河北中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连方,男,1963年7月12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河北省平山县,原告刘计全与被告陈连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6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计全的委托代理人冯彦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连方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计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诉讼请求一、请求被告偿还原告30000元借款;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在振三街塑料厂打工期间结识,被告以其妻子和子女在太和电子城卖手机缺少资金为由,提出向原告借款。原告分别于2010年8月10日、2011年11月15日借给被告现金10000元和20000元。现原告身体多病,急需用钱,向被告提出还款,但被告总是借故推托,一直未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请贵院判如所请。被告陈连方未辩称。经审理查明,原告刘计全与被告陈连方原系同事关系。2010年8月10日,被告陈连方向原告刘计全借款10000元。2011年11月15日,被告陈连方向原告刘计全借款20000元。两次借款均以现金方式给付。被告陈连方向原告刘计全分别出具借条。借条载明:“今借刘计全现金壹万元整(10000)元,陈连方2010年8.10日”、“今借刘计全现金(贰万元整),陈连方2011.11.15号”。以上事实,有原告陈述,庭审笔录,原告提交的证据借条、身份信息,以及户籍证明信、平山县三汲乡穆家村民委员会证明等可以证实。本院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借款人向贷款人提供借款,贷款人应按照双方的约定到期返还借款。本案中,原告提供被告出借的借条,可以证实双方存在借贷关系。原告刘计全向被告陈连方提供借款,双方未约定还款时间及利息,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被告应当及时予以清偿。故,对原告刘计全的请求,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连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刘计全借款共计30000元整。案件受理费550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陈连方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并提交缴费收据原件(收款单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62×××47,开户银行:河北银行华兴支行)。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齐玉华人民陪审员 蒋兴文人民陪审员 李海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郭川川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