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4刑初69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关瑞婵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关瑞婵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604刑初696号公诉机关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关瑞婵,女,1972年10月22日生于广东省南海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兴业县,现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2013年1月31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1年7月16日因盗窃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2016年9月21日因盗窃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十日。2017年2月22日因本案被羁押,同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十日。2017年2月25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佛山市禅城区看守所。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佛禅检刑诉[2017]6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关瑞婵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6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结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关瑞婵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0月27日8时许,被告人关瑞婵来到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东村村委会妇女主任办公室,趁无人之机,盗得被害人潘某放置于抽屉内的现金人民币2800元,得手后逃离现场。2017年2月19日15时许,被告人关瑞婵来到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万家乐百货办公室,趁无人之机,盗得被害人霍某放置于办公室手袋内的现金人民币300元。2017年2月22日11时许,民警在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吉利大巷抓获被告人关瑞婵,并在屋内扣查赃款人民币31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关瑞婵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由公诉机关提交,经庭审质证、认证的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平面示意图,现场方位图,现场勘查照片,被害人潘某、霍某的陈述,被告人关瑞婵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视频截图及视频监控录像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关瑞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共价值人民币31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关瑞婵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赃款已缴回,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曾因盗窃被判处刑罚,可以酌情从重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关瑞婵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关瑞婵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22日起至2017年10月21日止。罚金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二、对缴获的赃款人民币3100元,退还被害人潘某人民币2800元,退还被害人霍某人民币3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黄庆孝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艾嘉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