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3126刑初3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向发胜;挪用资金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古丈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丈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向发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古丈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3126刑初38号公诉机关湖南省古丈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向发胜,男,1965年1月4日出生于湖南省古丈县,土家族,高中文化,原任古丈县古阳镇罗依溪片区茶叶村村秘书,住古丈县。因涉嫌挪用资金罪,于2017年3月20日被古丈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31日被古丈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现在家。古丈县人民检察院以古检刑诉〔2017〕32���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向发胜挪用资金罪,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古丈县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黄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向发胜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古丈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12年6月,古丈县移民局在实施避险搬迁统一建房。当年,征收了原罗依溪镇茶叶村7组“杉树堡”集体土地约16亩,每亩的征收款为19700元。之后,因该村没有集体专户,经古丈县移民局干部、原罗依溪镇政府干部、茶叶村干部及村民代表商定,将征收款存入被告人向发胜个人信用社账户(账户号:93×××11),征收款由古丈县移民局分两次打入向发胜的账户,第一笔227580元,第二笔69629元,共计297209元。该账户的存折本由时任原罗依溪镇政府分管移民工作的干部胡某保管,密码由茶叶村村���书向发胜保管,后发给茶叶村7组四户村民征收款35000元。2014年胡某因工作调动需移交存折本,同年9月3日,胡如海在时任茶叶村村支书杨明旺和时任古丈县移民局纪检书记张某的见证下,将存折本交由向发胜保管,向发胜给胡某写下一张收条。向发胜保管存折后,于2014年9月至2016年6月期间,多次私自通过取现金和转账的方式挪用资金,共计262135.59元,其中给同村村民向发政借款8万元、给向敏借款2万元、给向发明借款10万元,三人均用于治病,其余部分被向发胜用于个人生活开支。2017年3月20日向发胜向古丈县公安局自动投案,已将挪用的资金全部退还。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报警案件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说明、户籍资料、取保候审决定书、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调取证据通知书、协助冻结、解除冻结财产通知书、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银行交易流水明细,证人向发政、胡某、张某、唐某等人的证言,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向发胜在担任茶叶村村秘书期间,明知征收款为村集体财产,仍利用职务之便将该款借给他人及自己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古丈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向发胜犯挪用资金罪名成立,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向发胜能主动向古丈县公安局投案,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向发胜犯罪后具有自首情节,其所挪用的集体资金已全部退还,且其挪用的资金主要是借给他人治病,没有用于非法活动,本院决定对其适用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对被告人向发胜犯挪用资金罪可在有期徒刑六个月以上八个月以下幅度内判处刑罚并建议适用缓刑,经查,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恰当,本院予以采纳。同时,考虑到被告人向发胜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无再犯罪危险,宣告缓刑对其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对被告人向发胜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向发胜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唐湘宁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彭 莎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