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522执75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苟寿辉与李玉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苟寿辉,李玉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522执756号申请执行人:苟寿辉,男,生于1955年6月13日,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住四川省合江县。被执行人:李玉华,男,生于1963年7月28日,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住四川省合江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0522民初325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06月02日立案受理苟寿辉申请执行李玉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照前述执行依据,被执行李玉华应归还申请执行人苟寿辉借款120000元及利息(按执行依据计付),并支付垫付诉讼费用3180元。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李玉华所欠前述债务从2017年7月起每月20日前支付5000元,直至清偿完毕为止。达成和解协议后,申请执行人苟寿辉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四百六十七、四百六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川0522执756号案件执行程序。二、被执行人如未按和解协议履行全部义务,申请执行人可在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届满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强审判员 刘启海审判员 余鑫海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唐德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