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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21民初133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赵某与梁某1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召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召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梁某1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321民初1334号原告:赵某,女,1990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南召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学会、李培轩(实习),河南民川律师事务所法律。被告:梁某1,男,1988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南召县。原告赵某与被告梁某1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学会、李培轩(实习)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梁某1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2、婚生女儿梁均雅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700元至18周岁。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12年经人介绍相识,后在2012举行结婚仪式,××××年××月××日在南召县民政局办理了婚姻登记手续。××××年××月××日生育女孩梁某3及在2015年10月21又生育女儿梁某2。因原、被告双方感情不和,原告梁某1于2017年6月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被告梁某1未答辩,也未提交答辩状。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原告出具的证据系有关部门颁布和出具,对其证明力本院予以确认。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于2012年经人介绍相识,同年就举行了结婚仪式,××××年××月××日在南召县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年××月××日生育女孩梁钧溢及在2015年10月21又生育女儿梁某2。原告以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然由,于2017年6月8日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为:原、被告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是否应判令双方离婚。原、被告相互了解后结婚,有一定感情基础,且生育长女,取名梁钧溢,生育次女梁俊雅。因原告提供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夫妻感情已破裂,故对原告的离婚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因被告未到庭,本案无法调解。根据国家有关民事法律政策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赵某与被告梁某1离婚。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赵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闫学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环一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