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624刑初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王翠花聚众扰乱社会秩序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沈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丘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翠花
案由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624刑初13号公诉机关沈丘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翠花,女,1969年2月11日出生于河南省周口市沈丘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沈丘县。因涉嫌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15年12月21日被沈丘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16年1月28日被沈丘县公安局取保候审。辩护人林春光,河南恪信律师事务所律师。沈丘县人民检察院以沈检公诉刑诉〔2016〕2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翠花涉嫌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17年1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沈丘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韩倩、李晓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翠花及其辩护人林春光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沈丘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2月4日至15日,被告人王翠花以丈夫杨某在沈丘县锦华杰座被他人打伤为由,多次纠集多人到沈丘县锦华大酒店闹事,并使用垃圾封堵锦华大酒店大厅门口长达五日。2015年12月20日9时许,被告人王翠花再次纠集亲戚、邻居及其他人员30余人聚集到沈丘县锦华大酒店悬挂条幅标语、静坐,王翠花手持喇叭在酒店公然辱骂他人一小时之久,同时王翠花又指使他人联系车辆,运送垃圾封堵沈丘县锦华大酒店大厅门口,致使酒店无法正常营业,严重扰乱了锦华大酒店的经营秩序,造成极其恶劣的影响。以上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书证、现场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翠花的行为已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请求依法惩处。被告人王翠花当庭自愿认罪,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罪名和犯罪事实均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辩护人林春光辩护意见:被告人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态度较好,沈丘县司法局通过社会调查,被告人王翠花在其居住地进行社区矫正,没有再犯罪的危险性,应当对被告人王翠花判处缓刑。经审理查明:2015年12月4日至15日,被告人王翠花以丈夫杨某在沈丘县锦华杰座被他人打伤为由,多次纠集多人到沈丘县锦华大酒店闹事,并使用垃圾封堵锦华大酒店大厅门口长达五日。2015年12月20日9时许,被告人王翠花再次纠集亲戚、邻居及其他人员多人聚集到沈丘县锦华大酒店悬挂条幅标语、静坐,王翠花手持喇叭在酒店公然辱骂他人一小时之久,同时王翠花又指使他人联系车辆,运送垃圾封堵沈丘县锦华大酒店大厅门口,致使酒店无法正常营业,严重扰乱了锦华大酒店的经营秩序,造成极其恶劣的影响。案发后,经沈丘县公安机关批评教育,被告人王翠花将封堵在锦华大酒店门口的垃圾清理完毕。取得被害单位的谅解。在诉讼过程中,河南省沈丘县司法局向我院出具了被告人王翠花符合适用社区矫正的相关条件,可以对被告人王翠花进行社区矫正的调查评估意见。上述事实,由公诉机关提供,并经法庭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王翠花的供述与辩解:我堵锦华大酒店的门口是因为我丈夫杨岭被锦华大酒店出来的人打伤了。我在锦华大酒店的大厅和前台都拉有条幅,上面写着“严惩凶手,欠账还钱”等,在大厅前门口堵有垃圾,还挂的有杨岭受伤时的照片,我心里生气,用一个喇叭在酒店里骂他们了。我用喇叭录的音,在酒店里循环放着骂他们。骂的锦华黑社会伤人,交出凶手。来的有十几口人,都是俺的亲属,有俺姑、姨等人。我于2015年12月5日开始领着人堵住了锦华大酒店的大门和大厅的门了,12月11日下午我拉的垃圾堵住一楼大厅了。直到12月15日中午派出所做工作,我领着亲戚们走了。你们河北派出所的民警把条幅和堵锦华大酒店大厅门口的垃圾清理走了。今天上午我又领着十名亲戚又去堵锦华大酒店的大门口和大厅的门,我拉的有条幅,又拉了五车垃圾堵住锦华大酒店的一楼大厅的门口了。2、证人金某证言:2015年12月5日上午10点钟左右,我在沈丘县锦华大酒店大厅贵客室内被杨岭的老婆用手持的喇叭打伤的。喇叭打着左侧的面部和左侧脸颊了。12月3日杨岭在锦华杰座东侧院内被人打伤,12月5日上午杨岭的老婆领着二、三十口子人堵着锦华大酒店的大门和一楼接待大厅的门,杨岭的老婆拿着手持喇叭骂人。3、证人郭某证言:我是负责锦华酒店的后勤经理。12月5日上午9时许以来,杨某的家人及亲属多次到我酒店闹事,采取拉条幅、堵门、骂人、不让客人入住以及不让客人就餐等方式,在酒店闹事,给我们酒店造成了很大的损失。4、证人倪某证言:我在沈丘县锦华大酒店做保安经理,12月5日左右,杨岭的老婆王翠花带着女儿、女婿及他两儿子、双方的父母及一些别的亲戚等人,到锦华大酒店堵门,在门口挂条幅、挂杨岭的照片,在门口堆垃圾,在大厅里吆喝骂人。他们堵门是因为之前杨岭在锦华工地上挨打了,他家人及亲戚采取堵门等方式来酒店讨要说法。5、证人郑某证言:我在沈丘县锦华酒店餐厅部前台工作,我干了有七八年了。上星期有人到锦华酒店堵门,中间还用垃圾堵住前厅,杨岭的老婆王翠花及她女儿等亲戚堵的,还有杨岭、王翠花双方的父母。开始我不知道为啥堵门,后来听说是杨岭挨打了,他家人来堵门的。他们往大门上挂条幅,上写黑社会伤人,交出凶手,挂杨岭的照片。从12月5号开始大概有十多天,多的时候有二三十人,少时有十多个人。6、证人王某1证言:我去锦华大酒店给别人帮忙去了两次。第一次是农历十月二十九日早上,我家邻居王永平的老婆找我去槐店,她们提前就租了一辆公交车,我们就都上车了,到了锦华大酒店,我们都下车了,老卞就领我们进到锦华大酒店大厅,王翠花和老卞就安排我们就在这大厅静坐,我们有四十个人在大厅西边静坐,从上午10点到下午4点,中午饭是王翠花、老卞、还有几个男的我不认识,他们安排人送去的盒饭。我们到后就见到东大门口有白色布横幅上面写的黑字,把东大门口堵住了,北大门口上有横幅,上面写的黑字,把北大门口堵住了,大约到了十二点左右,有七辆车拉着垃圾就倒锦华大酒店大厅门口了,把锦华大酒店大厅门口也堵着了。当时有两个老太婆手拿喇叭在锦华大酒店北门骂,一会又到大厅骂,有时在院子里骂,我们去后从上午一直骂到下午,我们都走时还在骂。第二次就是今天早上七点多,老卞去我家找我,还让我去槐店锦华大酒店找他们的事去,我就同意了,过一会老卞就领着我们村的十几个人出村后一公里,有一辆提前租的公交车等我们,我们就上车去槐店锦华大酒店,我们到后看到东大门口上有白色布横幅上面写的有黑字,把东大门口堵住了,餐厅门口也堵住了,北大门口上白色布横幅,把北大门口也堵住了。7、证人王某2证言:今天上午9点30分,在锦华大酒店张贴标语的是王翠花与她的家属,两个老头还有两个老婆。是王翠花娘家父母与王翠花的公公、婆婆。8、证人毛某1证言:2015年12月20日上午11时许,有二三辆大篷车开到锦华酒店大厅门口倒下垃圾堵住门口,车随后就开走了。9、证人丁某证言:王翠花上我家找到我说杨岭挨打了,叫去沈丘锦华看看。在锦华大门口挂了白条幅,王翠花在锦华在那儿骂,后来骂累了,用喇叭骂的。10、证人刘某证言:我今天去锦华大酒店跟着王翠花来找锦华大酒店的人说杨某被打的事情。杨岭的母亲、丈母娘、王翠花都在那骂人。条幅我去的时候就有了,垃圾是几辆大篷车倒的,倒了几车我没有看清。中午有人送的盒饭,送到之后王翠花给我们说吃饭吧,这送的饭应该是王翠花叫送的,在锦华大厅里吃的。11、证人毛某2证言:王翠花叫我们来的,有3、4个条幅,在大门口挂着。垃圾都是王翠花的家人弄的。12、证人毛某3证言:2015年12月20日早上八点多的时候,我们村的毛某2叫我去槐店玩,到了之后才知道是到锦华大酒店闹事,拉横幅。拿喇叭骂人的是挨打人的老婆,叫王翠花。13、证人于某证言:2015年12月20日因为俺亲戚杨岭在那挨打了,我们来到锦华后,我见到杨岭的妻子、母亲、岳母,还有他女儿。我见到一个老婆夹着一个喇叭,没看清是谁。其她人没看清在干什么。14、证人毛某4证言:2015年12月20日,那个女的还在大厅里拉了一个横幅,横幅上好像写的是还农民工血汗钱,别的我都没注意看,看见大门口已经被人倒满了垃圾,我也不知道是谁倒的。15、证人王某3证言:2015年12月20日我去沈丘锦华大酒店了。去锦华大酒店帮一个姓杨的讨公道。是俺村王海东的儿子(彦兵)让我去的。到锦华门口时我看到锦华北大门上有白色布横幅,上面写的黑字,挂的有大照片,大约十一点多,去了几辆农用大篷车拉着垃圾都倒在锦华大厅门口了,把门口堵住了。16、证人杨某证言(又名杨岭):王翠花是我妻子。2015年12月20日,在锦华大酒店被许多人围堵大门一事我知道。除我妻子王翠花以外,别的人我都不知道是谁。17、证人马某1证言:2015年12月20日上午,我往沈丘县锦华大酒店拉一大篷车垃圾倒在沈丘县锦华大酒店大厅门口了,我是第一次送的,具体哪一天记不住了。那天上午我们拉垃圾往槐店尚德路南头沟里倒时,有个男子骑电瓶车过来让我们送到锦华酒店。那男子付540元钱,九车垃圾。车开到锦华酒店附近一健身房时,有一个20多岁的女子,戴着口罩、骑着电动车拦住对要垃圾骑电动车的男子说:红超,你别领着去了,我领着大篷车去。随后我们的大篷车就跟着这个骑电动车的到锦华酒店北门口,我们把车开到锦华酒店大厅门口,把垃圾倒掉。18、证人马某2证言:我往沈丘锦华大酒店倒垃圾了。我是12月20日上午11点左右去倒的。我当时开的是大篷车,拉了一车,倒在锦华大酒店院内大厅门口了。当时有马兵齐(马楼的)、马前进(马楼的)、马更(马楼的)、马齐(马楼的)、马建洪(马楼的)、李贺(东城李庄的)和我,我们共拉了七大篷车,都倒在锦华酒店门口了。19、被告人王翠花户籍信息。20、毛某4、毛某2、王某1、毛某3、毛某1、王某2、于某、刘某、张素英、丁某、王某3等人行政处罚决定书。21、河北派出所证明、北杨集派出所证明、接警记录以及接处警登记表。22、发破案报告。23、视听资料。沈丘县司法局出具的沈丘县司法局(2017)沈司调字035号调查评估意见书及补充意见。本院认为,被告人王翠花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沈丘县锦华大酒店的营业无法进行,其行为符合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构成要件,已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王翠花系本案的首要分子,依法应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幅度内处以刑罚。被告人王翠花当庭自愿认罪,取得被害单位的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经沈丘县司法局调查被告人王翠花符合社区矫正的条件,其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依法对其适用缓刑。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翠花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判长 李志奎审判员 张 灵审判员 崔 岩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婷婷顾文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