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民申17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何学萍、张婷婷劳动争议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何学萍,张婷婷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民申175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何学萍,女,1965年8月25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程菲,男,1980年10月8日出生,武汉聚义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员工,住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张婷婷,女,1986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再审申请人何学萍因与被申请人张婷婷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鄂01民终54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审查过程中,何学萍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何学萍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何学萍撤回再审申请。审判长 金莉萍审判员 宗澄宇审判员 王志荣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徐 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