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429民初34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张小琴与中煤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遥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小琴,某公司平遥支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武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429民初345号原告:张小琴,女,1973年8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某公司平遥支公司。负责人:陈海峰,系该××总经理。原告张小琴诉被告某公司平遥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原告张小琴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小琴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张小琴负担。审 判 长 杨金光人民陪审员 房文堂人民陪审员 崔忠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赵 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