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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执28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牛天理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牛天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执285号被执行人牛天理,女,1951年6月20日出生。牛天理犯诈骗罪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京01刑初62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执行,标的为人民币561万元。执行中,本院对被执行人牛天理的银行存款、房屋所有权、车辆所有权的登记情况进行了调查。现查明:被执行人牛天理名下无银行存款、无房屋所有权登记记录、无车辆所有权登记记录。目前被执行人牛天理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中,被执行人牛天理应履行的人民币561万元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京01刑初62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审 判 长  李晓芳审 判 员  高 峰代理审判员  洪文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殷 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