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183民初2530-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2530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句容支行与孔令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句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句容支行,孔令雯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83民初2530-1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句容支行,住所地句容市华阳镇华阳东路20号。代表人:吴春才,系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忱、徐亚莉,江苏南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孔令雯,男,1982年11月4日生,汉族,住句容市。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句容支行诉被告孔令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句容支行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句容支行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句容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19元(已减半),保全费1220元,合计2339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句容支行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本院。审判员 杨惠玲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印 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