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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2刑更字2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王志奇假释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株洲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志奇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2刑更字230号罪犯王志奇,男,1965年7月26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湖南醴陵市人。现在湖南省茶陵监狱服刑。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27日作出(2012)株石法刑初字第8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志奇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4年4月30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执行机关湖南省茶陵监狱因罪犯王志奇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认为其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6月5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王志奇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虽系病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积极参加劳动,遵守劳动纪律,较好地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目前考核得分4个表扬余107分。经居住地社区矫正机构株洲市石峰区司法局调查评估,同意对其进行社区矫正,检察机关亦同意对该犯提请假释。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提请假释建议书、罪犯思想汇报、犯人计分考核奖惩台帐、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株洲市石峰区司法局调查评估意见书、株洲市人民检察院[2017]第号《假释提请检察意见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王志奇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假释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八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志奇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自2017年6月29日起至2018年8月2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红审判员 敖 云审判员 刘卫国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郭敏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