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刑申2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成陆生抢劫一案申请再审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7)苏刑申26号成陆生:你因成兴犯抢劫罪一案,不服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2015)秦刑初字第279号刑事判决和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苏01刑终121号刑事裁定刑事裁定,以“成兴系精神病患者,不能控制自己的行为,不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不构成抢劫罪等”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裁判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方面是正确的。本院综合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针对你的申诉理由,评判如下:关于你申诉称“成兴系精神病患者,不能控制自己的行为,不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不构成抢劫罪”的申诉理由,经查,成兴事先准备一把水果刀后,寻找抢劫目标,在南京市秦淮区双塘路边一栋楼的二楼楼道实施抢劫被害人祖建宁的财物,并持刀捅刺被害人祖建宁腹部,造成被害人祖建宁重伤。上述事实,有成兴的供述,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等均能印证,成兴的行为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经南京脑科医院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成兴作案时具有限制刑事责任能力,应依法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原裁判对成兴定罪量刑并无不当。故你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本院认为,原裁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你的申诉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现予以驳回。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