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828执13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史宏敏与苗忠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汤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汤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史宏敏,苗忠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汤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828执138号申请执行人史宏敏,女,汉族。被执行人苗忠阁,男,汉族。本院受理的史宏敏申请执行苗忠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双方自行和解,申请执行人史宏敏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次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汤原县人民法院(2017)黑0828执13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林 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文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