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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2财保3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汪诗云与黄晓云荆安芬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汪诗云,荆安芬,黄晓云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2财保342号申请人汪诗云,女,汉族,1977年12月3日生,住安徽省安庆市枞阳县。被申请人荆安芬,女,汉族,1977年10月16日生,住重庆市江北区。被申请人黄晓云,男,汉族,1976年11月26日生,住重庆市渝北区。申请人汪诗云与被申请人荆安芬、黄晓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标的:210000元),请求对被申请人荆安芬、黄晓云名下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担保人胡成龙自愿用其名下位于南岸区×街×号×号房屋一套为申请人申请的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并依法提供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人汪诗云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予以立案执行。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赖希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开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