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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7102执恢1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大众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王枥远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大众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王枥远,郭璟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青岛铁路运输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7102执恢1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大众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三里屯甲3号院2号楼4层。负责人:杰弗利.班科斯,董事长。被执行人:王枥远,男,1976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城阳区。被执行人:郭璟楼,女,1978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城阳区。本院在执行大众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与王枥远、郭璟楼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09年4月15日向被执行人王枥远、郭璟楼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二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王枥远、郭璟楼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郭璟楼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桃浦支行的存款15万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陈鲁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慧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