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0106执25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向辅成与林德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向辅成,林德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06执254号申请执行人:向辅成,男,1965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金牛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林,众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林德胜,男,1970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金牛区。法定监护人:李汉琴,女,1971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金牛区,系林德胜之妻。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0106民初76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月13日立案受理向辅成申请执行林德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标的700622.52元及利息,执行费9406元。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向辅成申请执行林德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代志军审判员  刘建华审判员  何金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罗 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