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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4民终118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郝成才与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中心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中心支公司,郝成才,施步英,王志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西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4民终118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中山北路30号名人城市广场39F,组织机构代码76829919-3。负责人:全先刚,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贺敏霞,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方芳,江苏众泰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文艺路52号414-418单元间和421-425单元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3088962879C。负责人:马刚,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曹盈,江苏龙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郝成才,男,汉族,1992年3月12日生,四川省荣县人,户籍地四川省荣县,现住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巢刚军,常州市新北区孟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施步英,女,汉族,1969年1月20日生,江苏省常州市人,住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卫东(系施步英丈夫),男,汉族,1969年4月20日生,江苏省常州市人,住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志富,男,汉族,1986年1月29日生,江苏省沭阳县人,现住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西支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西县水西大道24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227095550709。负责人:罗廷竹,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郝成才、施步英、王志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2016)苏0411民初61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2016)苏0411民初6158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中心支公司各自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348元均予以退回。审判长  李银芬审判员  沈超彦审判员  顾 洋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沈 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