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603执恢22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阳分行与罗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阳分行,罗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603执恢22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阳分行被执行人:罗蓉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阳分行与罗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德阳市诚信公证处于2014年12月8日作出(2014)德证执字第36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阳分行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标的56713.00元,权利人至今尚未受偿金额56713.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由于申请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依职权也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现已将该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阳分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阳分行同意本案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此,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本院认为,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肖忠炜审判员 邹赤波审判员 罗 晖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曾桂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