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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925执恢4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李元友与王世林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岚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岚皋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元友,王世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岚皋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925执恢47号申请执行人:李元友,男,1958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岚皋县人,住岚皋县。被执行人:王世林,男,1977年4月20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岚皋县人,住岚皋县。本院在执行李元友与王世林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6月27日向被执行人王世林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当即履行如下义务并报告财产:一、向李元友给付赔偿款14769.11元;二、向李元友给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三、负担本案执行费121元。王世林于2017年6月28日按执行通知书要求将案件标的款存入本院涉案账户,本院于当日将该标的款14769元兑付于申请执行人李元友,李元友自愿放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岚民初字第0021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叶文玉审判员  陈洪孟审判员  陈 晓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永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