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03民初408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黄金花与俞建军、童慧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金花,俞建军,童慧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1003民初4086号原告:黄金花,女,1968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委托代理人:解林军,浙江维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俞建军,男,1970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被告:童慧英,女,1975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原告黄金花为与被告俞建军、童慧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两被告归还借款399897元并支付利息(其中100000元从2016年6月20日起按月息1分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另299897元从起诉之日起按年息6厘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於玲铃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6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黄金花的委托代理人解林军、被告俞建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童慧英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经审理查明:2016年6月20日,被告俞建军向原告黄金花借款100000元,并于当日出具借条一份,约定月利率为1%;同年7月15日,被告俞建军又向原告借款180000元,亦于当日出具借条一份;同年8月9日,被告俞建军又向原告借款85897元,用于缴纳法院执行款;同年9月28日,被告俞建军又向原告借款34000元,亦于当日出具借条一份。上述借款合计399897元,经原告催讨至今,被告俞建军未予归还。另被告俞建军、童慧英于1998年7月2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上述债务发生在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俞建军、童慧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黄金花借款本金399897元,并支付利息(其中100000元按月利率1%自2016年6月20日起算、另299897元按年利率6%自2017年6月15日起算,均计算至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478元,减半收取3739元,由被告俞建军、童慧英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於玲铃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丁俊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