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802民初615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原告叶泽军与被告王运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泽军,王运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晋0802民初6153号 原告:叶泽军,男。 被告:王运强,男。 原告叶泽军与被告王运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02日立案。原告叶泽军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叶泽军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叶泽军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叶泽军承担。 审判长 杨跃华 审判员畅清泉 审判员张军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张 腊 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