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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524民初46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16

案件名称

孙睿刚与张明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饶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饶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睿刚,张明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饶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524民初465号原告孙睿刚,男,1970年3月25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饶河县饶河镇居民,住饶河镇。被告张明文,男,1969年5月4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饶河县饶河镇居民,住饶河镇。原告孙睿刚与被告张明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原告孙睿刚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自行和解,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可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睿刚撤诉。案件受理费525元、保全费520元,由原告孙睿刚负担。审判员  李乐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徐慧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