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524民初46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16
案件名称
孙睿刚与张明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饶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饶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睿刚,张明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饶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524民初465号原告孙睿刚,男,1970年3月25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饶河县饶河镇居民,住饶河镇。被告张明文,男,1969年5月4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饶河县饶河镇居民,住饶河镇。原告孙睿刚与被告张明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原告孙睿刚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自行和解,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可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睿刚撤诉。案件受理费525元、保全费520元,由原告孙睿刚负担。审判员 李乐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徐慧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