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5刑初14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9-14
案件名称
任云龙运输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保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云龙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云05刑初144号公诉机关云南省保山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任云龙,男,1983年6月30日出生于重庆市合川区,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合川区。因本案于2016年12月20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云南省龙陵县看守所。指定辩护人李长贺,云南若在律师事务所律师。云南省保山市人民检察院以保检公一刑诉[2017]1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任云龙犯运输毒品罪一案,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6月12日在云南省龙陵县人民法院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云南省保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韩晓东、姚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任云龙及其辩护人李长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云南省保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2月20日11时50分,被告人任云龙驾驶藏匿有毒品的云A×××××微型车途经隆阳区芒颜边境检查站时被公安民警抓获,当场从其驾驶的微型车副驾驶位车窗夹层内查获用胺带包裹的甲基苯丙胺(片剂)3砣。经称量,甲基苯丙胺片剂净重630.2克。保山市人民检察院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该院认为,被告人任云龙非法运输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630.2克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任云龙供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未作辩解。辩护人李长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任云龙供认指控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是初犯偶犯。建议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被告人任云龙于2016年12月20日11时50分驾驶藏匿有毒品的云A×××××微型车途经保山市隆阳区芒颜边境检查站时被公安民警抓获,当场从其驾驶的微型车副驾驶位车窗夹层内查获用胺带包裹的甲基苯丙胺(片剂)3砣。净重630.2克。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当庭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1.物证。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630.2克,手机1部、云A×××××微型车1辆、银行卡1张(6228480868597217876),以及现场提取笔录、现场检查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随案移送清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物证照片,证实被告人任云龙运输毒品的种类和数量,以及查获的通讯工具等财物的情况。2.书证。(1)抓获经过、边防缉毒检查告知笔录,证实被告人任云龙被抓获的时间,毒品被查获的过程等情况。其中任云龙在车上被告知如实申报是否携带违禁品时未主动申报,因形迹可疑被带下车到重点检查区域接受检查并在其车辆上查获毒品时其才交代了携带有毒品的犯罪事实。(2)称量记录、称量指认照片,证实被告人任云龙运输的毒品净重630.2克。(3)取样笔录、取样指认照片,证实对被告人任云龙运输的毒品取样送检的情况。(4)户口证明,证实被告人任云龙的身份情况。3.鉴定意见。保山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保)公(司)鉴(毒)字【2017】017号《毒品定性检验报告》,证实本案查获的毒品均为甲基苯丙胺。4.证人证言。证人莫某的证言,证实其2016年12月20日芒颜边境检查站看见检查人员从云A×××××微型车副驾驶位车窗夹层内查获用胺带包裹的甲基苯丙胺可疑物3砣。5.被告人任云龙对指控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以上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相互之间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任云龙明知是毒品甲基苯丙胺而予以运输的行为构成运输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任云龙犯运输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任云龙归案后能如实交代运输毒品的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依法从轻处罚。其辩护人所提辩护意见符合查明事实,本院予以采纳。为打击毒品犯罪,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保护公民身心健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任云龙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二、本案查获的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630.2克、手机1部、云A×××××微型车1辆依法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丁友保审 判 员 赵爱超人民陪审员 郑家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董雅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