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06执1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北仑区支行、宁波乐驰传动机械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北仑区支行,宁波乐驰传动机械有限公司,胡静霞,葛朝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06执11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北仑区支行,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新碶街道岷山路391-399号(单号),组织机构代码:67470377-3。法定代表人陈雪莲。被执行人宁波乐驰传动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宁海县强蛟镇新西村,组织机构代码:79302850-4。法定代表人胡静霞。被执行人胡静霞,女,1971年11月16日出生,住浙江省宁海县。被执行人葛朝虹,男,1973年3月28日出生,住上海市长宁区。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北仑区支行与被执行人宁波乐驰传动机械有限公司、胡静霞、葛朝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北仑区支行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甬仑商初字第0102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01月0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宁波乐驰传动机械有限公司、胡静霞、葛朝虹给付737802.37元及相应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执行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车辆、房产、银行存款、股权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院认为,经依法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0206执118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虞文君审 判 员 薛天祥审 判 员 赵 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胡杰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