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民终465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30
案件名称
王晓丹与酷溜网(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1民终465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酷溜网(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9号8层818室-009号。法定代表人:陈明峰,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武欣,女,该公司法务。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晓丹,女,1978年10月23日生,汉族,无业,住南京市浦口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晓菲,江苏道多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酷溜网(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酷溜网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晓丹名誉权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2016)苏0111民初20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酷溜网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2016)苏0111民初2019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2.本案一审、二审全部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1.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没有证据证明涉案视频侵犯了被上诉人的名誉权。涉案视频中的女性照片与被上诉人没有相似之处,无法将涉案视频中照片上的人物与被上诉人联系起来。视频中也没有提及被上诉人的姓名或是其他任何可以将被上诉人与之联系的内容;2.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王晓丹名誉权,未采取必要措施,是对事实的错误认定。上诉人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对于涉黄、涉毒、涉恐、涉暴以及明显侵犯著作权的视频进行前期审查,已经履行了其应尽的审查义务。上诉人在收到被上诉人侵权通知后,立即删除了涉案视频,已经尽到了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尽的义务;3.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判决上诉人公开道歉、赔偿律师费、公证费等合理支出于法无据。4.一审法院认定案件受理费全部由上诉人负担显失公平。综上,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上诉人无主观过错,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王晓丹辩称,一审法院判决事实清楚,依法应当维持。上诉人认为侵权的视频系用户自行上传,但上诉人无法提供上传者的真实信息,且涉案视频的点击率已经达到51万多次。根据视频里点击收费的广告,上诉人据此已经获得了巨额的利润,因此一审法院酌情判定的相关赔偿符合情理,依法应当维持。王晓丹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酷溜网公司将相关视频删除并对王晓丹公开赔礼道歉;2.判令酷溜网公司赔偿王晓丹因该视频的不��影响产生的医疗费1024元、交通费5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0元、律师费和公证费5020元、其他损失18622元,合计325166元;3、由酷溜网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酷6网(××)是酷溜网公司经营的网站。2016年2月28日,网名为“剪刀手爱德华”的网络用户上传至该网站一段标题为“35岁阿姨交上百男友色诱男子开房迷倒后盗走财物”的视频。该视频主要讲述了一名女子约会多位网友并将网友迷倒之后窃取财物的事情,在视频中,该名女子的面部打了马赛克,该视频的封面采用了王晓丹的照片,并在视频的开始和结束两次展示了王晓丹的照片,截止到2016年3月4日该视频的点击率达到了513344次。另查明,2016年3月4日,王晓丹向江苏省南京市南京公证处申请公证,进行了证据保全。为此,王晓丹支付公证费2020元。后王晓丹委托江苏道多律师事务所李云飞律师于2016年3月22日向酷溜网公司发送律师函,称:酷溜网公司版权所有的网站(××)所刊登的一部标题为“35岁阿姨交上百男友色诱男子开房迷倒后盗走财物”的视频中多次使用了王晓丹的照片,并与某犯罪嫌疑人联系在一起,已严重损害了王晓丹的人格权益,并通知:1.将标题为“35岁阿姨交上百男友色诱男子开房迷倒后盗走财物”,视频长度为8分53秒的视频及时删除;2.提供上述视频上传者的详细信息,包括真实姓名和联系方式。此外,王晓丹还用去律师代理费3000元。庭审中,王晓丹陈述,2016年2月28日,王晓丹上网找学习资料,刚好看见案涉视频的新闻,然后点进去发现案涉视频封面是王晓丹的照片,视频内容播放过程中穿插了王晓丹的两张照片,共计三张不同的照片,视频内容非常不雅,视频中的犯罪嫌疑人脸部是打了马赛克的��案涉视频已经严重影响了王晓丹的生活、学习、工作及名誉,导致王晓丹出门在外疑神疑鬼,害怕别人以为王晓丹就是不雅视频中的人物,无法安心上课,影响到留学计划,而且王晓丹因为此事与男朋友分手,王晓丹作为未婚女性,今后更加难找男朋友,案涉视频截至王晓丹保存公证仅两天,点击率已经达到51万余次,扩散较广,对王晓丹将来的生活有很大影响,因为该侵权行为导致王晓丹患上了严重的焦虑症和抑郁症,导致医疗费损失1024元;案涉视频发布时,王晓丹正在学校学习准备出国留学,该视频影响到王晓丹的正常学习,无法正常的完成学习课程,无法出国留学,导致学费损失8622元,留学中介服务费损失10000元;案涉视频右上角有酷溜网公司网站的图标,可以看出酷溜网公司对该视频进行了整理和分类,同时,截至庭审,酷溜网公司未提供视频发布人的任何信息,根据该视频的发布网站、图标以及广告,以及酷溜网公司的盈利状况,王晓丹有理由相信该视频是酷溜网公司制作发布的,除非酷溜网公司能提供反证;即便案涉视频是由网络用户发布的,酷溜网公司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也应当知道其内容,也应当与网络用户发布者承担连带侵权责任。庭审中王晓丹提交了生活照片一组,以证明案涉视频中的照片就是王晓丹本人的照片。庭审中,酷溜网公司陈述:案涉视频不是酷溜网公司发布,是由网名为“剪刀手爱德华”的网络用户自行上传,网络用户将视频上传到酷溜网公司服务器就会有酷溜的标志,同样在其他平台发布视频,也会有相应平台的标志;王晓丹是通过在网站的搜索栏中搜索关键字找到了案涉视频,所以案涉视频并不在酷溜网公司网站的首页,酷溜网公司没有进行过编辑,是网络用户在上传时��择了资讯栏目,所以会在资讯频道下出现,酷溜网公司也并未将案涉视频推荐到主页上;广告并非针对案涉视频投放,播放任何视频都会有广告出现;酷溜网公司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是为网络用户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在国家相关政策出台之后,酷溜网公司要求注册者提供实名进行注册,但是案涉视频中的注册者注册日期比较早,当时还没有要求实名注册,其存在从其他渠道注册到酷溜网公司网站的情况,该类注册信息在其他平台,故酷溜网公司无法提供视频上传者的相关信息;酷溜网公司每天接受的上传量非常大,审查标准是根据国家机关的要求,对于涉黄、涉毒、涉恐、涉暴,以及明显侵犯著作权的视频进行前期审查,关键字中含有明显违反法律规定的都会进行审查,但是对于视频内容不审查,而且酷溜网公司也没有能力对全部视频的内容进行审查,对于其他的类型,法律未赋予酷溜网公司审查的义务,只能在接到通知之后核实并删除;酷溜网公司在2016年3月24日收到王晓丹的律师函之后就删除了案涉视频;对于王晓丹主张的各项损失,与本案的关联性不予认可。酷溜网公司为证明其已删除了案涉视频,提交了网页截屏两份,其中一份网页截屏系在酷溜网公司网站上输入搜索内容“35岁阿姨交上百男友色诱男子开房迷倒后盗走财物”之后,网页显示的搜索结果为“抱歉,没有找到35岁阿姨交上百男友色诱男子开房迷倒后盗走财物的相关视频”;另一份网页截屏系酷溜网公司法务部门视频删除报表,时间为2016年3月24日。上述事实,有公证书、律师函、照片、发票以及当事人庭审陈述等证据在卷证实。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系名誉权纠纷,争议焦点在于:一、案涉视频是否构成侵权;二、酷溜网公司是否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一、关于案涉视频是否构成侵权。一审法院认为,公民的名誉权受法律保护,侵害他人名誉权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七条的规定,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的责任,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认定。本案中,案涉视频的内容系对违法行为的报道,其中使用了王晓丹的照片,使得观看该视频的人自然将王晓丹和违法行为人联系在一起,使人误以为王晓丹就是该报道中的违法行为人,从而造成王晓丹的社会评价降低,故案涉视频侵害了王晓丹的名誉权。二、关于酷溜网公司是否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网络用��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王晓丹在酷溜网公司网站发现该侵权视频之后向酷溜网公司发送了律师函,该律师函明确提供了通知人的姓名和联系方式,说明了要求删除相关信息的理由,同时也提供了足以准确定位侵权内容的相关信息,故该通知有效。酷溜网公司亦认可收到了该律师函,则酷溜网公司在收到王晓丹的通知之后,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来防止损害后果的扩大。根据酷溜网公司提供的删除证明,可证明其在2016年3月24日即采取措施,距王晓丹发送律师函的时间仅两日,应属及时采取措施,一审法院对此予以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作为专业的互联网运营商,酷溜网公司在全国范围都具有一定规模与影响力,应当比一般运营商负有更严格的义务,同时,酷溜网公司也具备相应的管理能力,对于网络用户上传的涉及违法犯罪的报道视频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出现侵犯他人名誉权的视频。故一审法院认定酷溜网公司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王晓丹名誉权,未采取必要措施,其应与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故王晓丹主张酷溜网公司承担侵权责任,于法有据,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关于王晓丹的各项主张,一审法院经审查认定如下:王晓丹主张酷溜网公司删除相关视频,因案涉视频已经删除,故法院对此不予支持;王晓丹主张酷��网公司公开道歉,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王晓丹主张酷溜网公司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30万元,王晓丹因名誉权遭受侵害,确有精神损害,但其主张数额过高,根据酷溜网公司的过错、侵权的手段以及损害后果等案件的具体情况,法院认定精神损害抚慰金以10000元为宜;王晓丹主张酷溜网公司支付律师费3000元和公证费2020元,上述费用系王晓丹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并有相关票据为证,法院予以支持;王晓丹主张酷溜网公司赔偿医疗费、交通费、学费以及中介服务费,但并未提供证据证明上述费用的产生与案涉侵权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故法院对此不予支持。则王晓丹的各项损失为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律师费3000元、公证费2020元,合计15020元。据此,一审法院判决:一、酷溜网(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酷6网��××)网站首页以书面形式向王晓丹公开赔礼道歉,内容必须经一审法院审核,逾期不赔礼道歉,一审法院将向社会公布本案判决结果,费用由酷溜网(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承担;二、酷溜网(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王晓丹各项损失15020元;三、驳回王晓丹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2299元,由酷溜网公司负担。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供新证据。经审查,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1.酷溜网公司发布的涉案视频是否侵犯了王晓丹的名誉权;2.酷溜网公司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应承担侵权责任;3.一审法院认定酷溜网公司公开道歉、赔偿律师费及证费等合理支出是否妥当。关于争议焦点1即酷溜网公司发布的涉案视频是否侵犯了被上诉人的名誉��,本院认为,对照王晓丹一审中提交的一组生活照片,与酷溜网公司播放的涉案视频中出现的照片高度相似,王晓丹主张该视频使得观看者容易将其与视频中违法行为人联系在一起,从而造成其社会评价降低侵害其名誉权于法有据。酷溜网公司上诉主张涉案视频照片与王晓丹没有相似之处,其未侵犯王晓丹名誉权缺乏依据,本院不予采信。关于争议焦点2即酷溜网公司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应承担侵权责任,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三款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酷溜网公司未对上传涉案视频的网络用户即“剪刀手爱德华”的相关信息进行审核,在王晓丹发现涉案视频之后直至本案审理期间亦未能提供该网络用户的任何信息。现王晓丹请求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于法有据,本院对酷溜网公司该项上诉意见亦不予采纳。关于争议焦点3即一审法院认定酷溜网公司公开道歉、赔偿律师费及公证费等合理支出是否妥当,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或者严重精神损害,被侵权人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二十条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请求其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十八条规定,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支出,可以认定为侵权责任法第二十条规定的财产损失。合理支出包括被侵权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和具体案情,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据此,一审法院判令酷溜网公司公开道歉,并赔偿王晓丹对侵权行为支出的相关律师费及公证费并无不当,对酷溜网公司该项上诉意见,本院亦不予支持。关于酷溜网提出的一审案件诉讼费负担问题,鉴于王晓丹起诉酷溜网公司承担侵权赔偿责任胜诉,一审法院根据双方胜诉及败诉情况,认定酷溜网负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并无不妥。综上所述,酷溜网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400元,由上诉人酷溜网(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洪 霞审判员 李明伟审判员 赵珺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可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