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381执3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毛国军与被执行人刘金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虎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虎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毛国军,刘金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虎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381执352号申请执行人:毛国军,男,1970年3月9日出生,住虎林市东城镇联众村。被执行人:刘金红,女,1980年7月7日出生,住址不详。申请执行人毛国军与被执行人刘金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28日作出(2014)虎商初字第147号民事判决书,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刘金红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毛国军于2016年12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毛国军与被执行人刘金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毛国军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虎林市人民法院(2014)虎商初字第14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姜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