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03执3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安丽娜与姜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娜,安丽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203执32号申请执行人姜娜,女,1977年7月1日生,汉族,个体经营者,住吉林市龙潭区。被执行人安丽娜,女,1977年6月27日生,汉族,吉林市安娜美容院业主,住吉林市昌邑区。申请执行人姜娜与被执行人安丽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2016)吉0203民初2200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履行法律义务。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姜娜与被执行人安丽娜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2016)吉0203民初2200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冯 锐审判员 苏向彬审判员 姜云鹤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范 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