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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283民初462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8-12

案件名称

4624殷贯成与黄建明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殷贯成,黄建明

案由

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83民初4624号原告:殷贯成,住泰兴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顾松礼,住泰兴市。被告:黄建明,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住泰兴市。原告殷贯成与被告黄建明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原告殷贯成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殷贯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殷贯成负担。审判员  陈立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严文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