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283民初462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8-12
案件名称
4624殷贯成与黄建明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殷贯成,黄建明
案由
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83民初4624号原告:殷贯成,住泰兴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顾松礼,住泰兴市。被告:黄建明,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住泰兴市。原告殷贯成与被告黄建明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原告殷贯成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殷贯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殷贯成负担。审判员 陈立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严文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