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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22执46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曾玉美、郑国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玉美,郑国斌,王月秀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122执464号申请执行人曾玉美,女,1972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江县。被执行人郑国斌,男,1965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江县。被执行人王月秀,女,1968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江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曾玉美与被执行人郑国斌、王月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令期限内履行本院(2016)闽0122民初3290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由郑国斌偿还曾玉美借款人民币72万元及其息金(月利率按1%计算,时间从2016年2月1日起算至借款项还清之日止)及财产保全申请费4404元;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经调查,暂无被执行人有存款、车辆等财产可供执行的信息;在诉讼中,本院已因财产保全依法查封(限制处分权)郑国斌坐落在连江县凤城镇房产,将依法启动拍卖程序,但一时难以执行变现。案件在法定执行期限内暂时未能执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立即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郑易星审判员 :何光武审判员 :陈乐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 曾 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