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琼01民特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海南天宠雨润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海南普拉斯普传媒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南省海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海南天宠雨润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海南普拉斯普传媒有限公司
案由
广告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琼01民特9号申请人(仲裁被申请人):海南天宠雨润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国贸路**号中衡大厦*层北侧。法定代表人:王米博,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仲裁申请人):海南普拉斯普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龙昆北路19号市政府宿舍区综合楼***房。法定代表人:于爱萍,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夏余杨,海南瑞来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海南天宠雨润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海南普拉斯普传媒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海南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6)海仲字第290号裁决,向本院提出撤销该仲裁裁决的申请。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海南天宠雨润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申请称:一、(2016)海仲字第290号裁决书送达程序违法,被申请人申请海南仲裁委员会所涉及的广告发布合同,并没���约定”仲裁协议”。1.被申请人2016年4月18日向海南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请求裁决申请人依据《广告发布业务合同》向被申请人支付广告费126000元及利息,海南仲裁委员会只在2016年4月26日向申请人送达了(2016)海仲字第290号《仲裁通知书》,通知申请人提交答辩书、相关证据文件、选定仲裁员等事宜。之后,海南仲裁委员会未再与申请人有任何联系,何时开庭、何时作出裁决等情况,申请人均不知。直到2016年12月2日,申请人法定代表人王米博接到法院自称姓胡的法官电话,称可以到中院执行和解,至此,申请人才知道该仲裁裁决已作出,而被申请人已就该仲裁裁决申请中院执行(执行案号为(2016)琼01执333号)。经申请人再次核实,确认申请人未收到2016年7月11日海南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6)海仲字第290号裁决书。依据《海南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仲裁文书、通知等案件材料应当送达当事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在送达回证上签字或盖章并注明签收日期。申请人从未收到上述仲裁文书,更未在该仲裁文书的送达回证上签章。因此,海南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6)海仲字第290号裁决书,程序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三)项之规定,应当撤销该仲裁裁决。2.2016年1月3日签订的《广告发布合同》,合同内容中并没有约定仲裁协议事项,海南仲裁委员会受理(2016)海仲字第290号案,根本没有依据,海南仲裁委员会不应受理,即使受理也应驳回。但海南仲裁委员会竟然作出了由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支付126000元及利息的实体裁决,明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因此该裁决应予���销。二、因被申请人已向中院执行局立案执行该仲裁裁决,中院执行局立案后,已分别于2016年9月20日作出(2016)琼01执333号执行通知书,于2016年10月21日作出(2016)琼01执333号将申请人及法定代表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执行决定书,于2016年12月2日作出(2016)琼01执333号限制消费令,2016年12月5日作出(2016)琼01执333号执行终结的裁定。上述四份文书均未依法送达给申请执行人,申请人已向中院提起执行异议(中院于2016年12月13日立案,执行案号为(2016)琼01执异426号)。被申请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被申请人隐瞒了广告实际上刊时间的证据。虽然合同约定广告上刊时间是3个月,但被申请人实际上刊时间只有2个月,被申请人隐瞒了这方面的证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五)项之规定,被申请人隐瞒足以���响公正裁决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核实后应当裁定撤销裁决书。现先提起该案之诉,请求尽快裁判,还申请人一个公道。请求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的相关规定,撤销海南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6)海仲字第290号裁决。被申请人海南普拉斯普传媒有限公司辩称:一、仲裁庭在审理(2016)海仲字第290号案件时并不存在任何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申请人主要提到仲裁庭在作出上述案件裁决后未依法送达给申请人,但经查询仲裁卷宗,明确海南仲裁委员会在作出上述裁决后,已经通过邮递方式向申请人邮寄了裁决书。因为申请人多次拒收,才导致其未能真正受到仲裁裁决书。另外,在卷宗中,同样发现申请人法定代表人有一份亲笔签名的送达回证。二、在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所签订的合同第八条第一款中,明确约定了争议解决的条款即双方产生争议协商不成的提交海南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有明确的仲裁约定条款。三、申请人当庭补充称被申请人有隐瞒证据可能导致裁决不公的情形是没有任何证据和事实的。在仲裁庭的审理过程中,申请人提出被申请人有提前下刊的辩驳意见并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仲裁庭经审查要求申请人在一定时间内补充提交证据,申请人并未按仲裁庭的要求提供证据。因此仲裁庭无法确认申请人关于被申请人提前下刊的主张。另外在庭审之前,申请人也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被申请人存在隐瞒证据的情形。四、申请人在申请书中所提出的第二大理由,被申请人认为并不是仲裁法第五十八条所规定的情形,这并不引起撤销仲裁的结果。综上,申请人提出撤销仲裁的申请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请求依法驳回申请人的请求。经审查查明:2016年1月3��,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一份《广告发布业务合同》,合同第八条第1款约定:”因本合同的订立及履行所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所有争议均应提交海南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因申请人未向被申请人支付合同约定的广告费,被申请人遂于2016年4月19日向海南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海南仲裁委员会立案后向申请人送达了《应仲裁通知书》、《仲裁庭组成表》、《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海南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海南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名单》等法律文书。申请人法定代表人王米博还在海南仲裁委员会提供的《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单》上确认申请人的送达地址为国贸中衡大厦9层,联系人为王米博本人,并留有王米博手机号码。申请人委托其公司职员吴永欢��与该案的仲裁活动。吴永欢于2016年5月25日出席了该案的庭审活动。海南仲裁委员会经过审理于2016年7月11日作出如下裁决:申请人于该裁决生效之日起10内向被申请人支付广告费126000元及违约金39690元,并支付以126000元为基数,按每日千分之三标准自2016年5月1日起计至实际付清款项之日止的违约金。仲裁费8830元,由申请人承担。该裁决书作出后,海南仲裁委员会依据申请人确认的地址向其邮寄送达裁决书,被其两次拒收,过后申请人又向海南仲裁委员会领取了裁决书。上述事实,有海南仲裁委(2016)海仲字第290号案的送达回证、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单、国内特快专递邮件详情单及改退批条、裁决书、当事人陈述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一、关于本案仲裁庭的送达程序是否违法的问题。申请人主张海南仲裁委员会没有通知申请人开庭日期,没有给申请人送达裁决书。经查询(2016)海仲字第290号仲裁卷宗,申请人委托公司职员吴永欢参与本案的仲裁活动,吴永欢也参加了仲裁案的庭审活动;申请人法定代表人已经在海南仲裁委员会提供的《送达地址确认单》上确认送达地址,海南仲裁委员会依据申请人提供的地址数次送达裁决书,均被申请人数次拒收,申请人没有收到裁决书是由于其拒收所致,其自身存在过错,其事后还是到海南仲裁委员会领取了裁决书。《海南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仲裁文书、通知等案件材料除直接送达外,可以邮寄、传真、电报、电传送至被送达人的营业地点、惯常住所地、现住地的通讯地址、身份证载明的地址、户籍所在地、合同约定的通讯地址或者受送达人确认的地址。”因此仲裁庭的送达程序不存在违法的问题。二、双方当事人是否就本案纠纷约定仲裁条款的问题。申请人主张《广告发布合同》中没有约定仲裁协议事项,海南仲裁委员会受理本仲裁案没有法律依据。但是双方当事人已在《广告发布合同》第八条第1款约定了就该广告合同引起的争议提交海南仲裁委员会解决,因此申请人的上述主张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纳。三、关于被申请人是否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问题。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隐瞒了广告实际上刊时间的证据。申请人在本案庭审中提交了QQ聊天截图,以证明被申请人实际只给了申请人两个月的广告发布期限。申请人当庭提交的该份证据材料没有原件予以核对,也无法查证聊天记录中当事人的身份,也无法明确图中出现的广告是上刊还是下刊状态,被申请人据此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有异议,本院据此也不予以��信。申请人也没有提交证据证明被申请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因此本院对申请人该项主张不予采纳。四、关于本院执行局执行本案仲裁裁决时所作出的裁判文书是否送达给申请人的问题。申请人主张本院执行局已立案执行本案仲裁裁决并作出一系列裁判文书,但本院执行局未将这些裁判文书送达给申请人。申请人据此所提执行异议已由本院另案处理,且申请人该项主张不属于本案审查范围,故本院不予处理。综上所述,申请人海南天宠雨润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所提申请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海南天宠雨润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要求撤销海南仲裁委员会(2016)海仲字第290号裁决的申请。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海南天宠雨润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ualappxlgiavoc3uia审判长 林 梅审判员 李家林审判员 刘华琪书记员 徐玖丽速录员 郑珊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