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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26执48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高新泉、黄吉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新泉,黄吉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26执48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高新泉,男,1967年8月1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凤阳县。被执行人:黄吉成,女,1962年9月27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凤阳县。申请执行人高新泉与被执行人黄吉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高新泉于2017年2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黄吉成偿还借款34000元及利息。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皖1126民初2751号民事判决书向黄吉成发出执行通知和报告财产令,黄吉成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亦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将黄吉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消费。因黄吉成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对其采取司法拘留十五日,司法拘留解除后黄吉成履行了10000元的还款义务。执行中,本院对黄吉成的银行存款、车辆等交通工具、不动产以及有价证券等财产进行调查,冻结黄吉成在凤阳农村商业银行的存款3800元,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高新泉也未向本院提供黄吉成的财产证据或线索,本案可依法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芮继雷审 判 员  马世卫审 判 员  卞文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邵华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