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208民初76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河北唐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润支行与唐山市丰润区万嘉钢铁有限公司、唐山市丰润区金桥轧钢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唐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润支行,唐山市丰润区万嘉钢铁有限公司,唐山市丰润区金桥轧钢厂,李永彬,邱国香,王海滨,李瑞红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08民初763号原告:河北唐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润支行,住所地:唐山市丰润区曹雪芹西道667号。负责人:郑久三,行长。被告:唐山市丰润区万嘉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丰润区郑八庄村西。法定代表人:李永彬,经理。被告:唐山市丰润区金桥轧钢厂,住所地:唐山市丰润区新军屯镇报喜坨村东。法定代表人:贾志平,经理。被告:李永彬,男,1980年6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唐山市丰润区。被告:邱国香,女,1980年1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被告:王海滨,男,1976年5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省遵化市。被告:李瑞红,女,1978年9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唐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润支行与被告唐山市丰润区万嘉钢铁有限公司、唐山市丰润区金桥轧钢厂、李永彬、邱国香、王海滨、李瑞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北唐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润支行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北唐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润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6800元,减半收取83400元,由原告河北唐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润支行负担。审判员 徐 俊 月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赵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