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03执289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吴玉杰与聂景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玉杰,聂景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103执2896号申请执行人:吴玉杰。委托代理人:张伟,辽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聂景春。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玉杰与被执行人聂景春民间借贷纠纷(2016)辽0103执2896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27.19万元及利息等相关费用,上述款项均未执行到位。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失信、限制高消费措施,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进行了查询;经查,被执行人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董立军代理审判员 王新国代理审判员 安 丹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 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