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423民初82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江苏启良停车设备有限公司与山西潞安鸿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启良停车设备有限公司,山西潞安鸿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襄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423民初826号原告:江苏启良停车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锡澄路886号。法定代表人:王国明,任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山西潞安鸿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治市襄垣县侯堡。法定代表人:曹辰良。原告江苏启良停车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山西潞安鸿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向其送达了预交诉讼费通知书,告知其自接到本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将案件受理费42496元交至指定银行,逾期按自动撤诉处理。现原告自接到本院预交诉讼费用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闫亚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 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